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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试点保险公司

       试点内容: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培养信用保险业务人才,提高信用保险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防范信用风险;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发展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

       申报程序及条件:试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产品的报批或报备手续,由保监会确定。试点保险公司要具有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所需要的资本规模、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用信息获取渠道。
      
       (四)试点商业银行

       试点内容:开展供应链融资、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国内贸易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创新贸易融资产品,完善贸易融资机制,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积极为信用销售提供融资支持。

       申报程序及条件:试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产品的报批或报备手续,由银监会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要具有开展贸易融资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专业能力。

       (五)试点生产流通企业

       试点内容: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合理利用信用保险等各种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管控风险;根据市场情况积极开展信用销售;积极参加应收帐款登记和交易信息交换系统试点。

       申报程序及条件:由生产流通企业向试点城市、试点商会协会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会协会审核确定并报商务部备案。试点生产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要适合开展信用销售,具有一定的信用销售经验和基础,所提供产品和服务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没有情节严重的违约失信记录。

       (六)试点信用服务企业

       试点内容:主要为信用销售提供各类专业信用服务,包括信用调查评估、应收帐款管理处置、信用支付中介、交易信息交换共享、信用担保、直接消费信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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