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企业、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解决信用销售中的融资困难。企业要积极投保信用险;保险公司要积极承保,帮助企业把好信用关;银行要发展供应链融资、信用保险融资、国内贸易信用证等融资业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同时降低自身信贷风险。
(六)探索建立债权登记制度。为解决企业间信用信息封闭分散,无法判断交易伙伴信用状况的问题,应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要探索建立国家债权登记制度,对于登记债权在破产清算时给与一定的优先受偿权,以保护企业债权并促使企业登记债权信息。
(七)建设交易数据交换系统。按照政府引导推动,协会牵头组织,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探索建立会员制或区域性的交易数据交换系统。组织经营范围相近、客户范围基本相同的企业汇集和分析客户的应收账款等交易数据和相关信用信息,形成交易对象资信状况的总体评价,向会员提供目标客户的综合性、整体性信用情况,供系统成员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同时,加强系统数据的保密管理,保护单个成员和目标客户的商业往来和秘密。
(八)加强对商业信用销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宣传。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商业信用销售的机制、特点以及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作用;鼓励企业利用商业信用销售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方式,促进流通和消费的发展;引导企业通过信用保险等风险管理工具有效管控风险,保障信用销售健康发展。
五、商业信用销售试点的内容
商业信用销售试点工作应该根据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积极推进、自愿参加的原则,分区域、分类别逐步加以推进。
(一)试点城市
试点内容:着重建立本区域内以应收帐款为核心的交易数据交换系统;探索建立促进信用销售的制度保障体系,出台引导支持政策;组织本地企业参加信用销售试点,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宣传信用保险等专业信用管理工具,推动“银-企-保”合作,发展贸易融资;规范、支持信用服务业的发展。
申报程序及条件:由地级以上城市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试点申请和方案,经商务部征求银监会、保监会意见后审核确定。试点城市应当具有比较发达的商贸流通业和一定的信用销售基础,并且要成立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商务或经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信用销售发展组织领导机构。
(二)试点协会商会
试点内容:组织会员企业参加信用销售试点,建立交易数据交换系统;会同保险、担保机构研究探索符合行业特点的信用销售风险分担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信用销售管理制度。
申报程序及条件:由全国性协会商会向商务部提交试点申请和方案,经商务部征求银监会、保监会意见后审核确定。试点协会商会所在行业要具有较强的信用销售需求,会员企业具有一定的信用销售基础,协会商会在会员企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号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