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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我们建议:

       对小额信贷的“限额”进行调整。小额的“额”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额度的大小只有与农业生产经营对信贷资金的需求相适应、与还款能力相适应,才叫合理。目前在解决贷款“额”太小问题上,一些基层信用社正在进行有益的尝试,如按“以猪定贷”,就是根据养猪户养殖规模的大小,要求农户承诺给猪上保险,并将出栏猪销货款首先用于归还贷款而实行的一种“额度”确定方式;又如以亩定贷,是按照农民承包产业种植面积的大小而实行的一种“额度”确定方式,在成熟产业中应用风险很小。这些贷款方式尽管款额大,但风险率并不高。我们要做的是把这些贷款方式加以总结,使之上升到政策高度进行大面积推广,使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确定跟上生产力发展水平。

       出台小额信用贷款鼓励性政策。小额信用贷款要进一步扩展,必须要有多个金融机构的共同参与。而要想提高参与度,必须要有鼓励性政策去吸引。同时,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本身就是为服务“三农”而设计的,“三农”问题的解决在我国本身就带有政策性,属于穷人经济范畴。其业务本身带有救济性质,持续发展必须要有后续资金的不断补偿。同时我国农业仍很粗放,靠天吃饭的现象普遍存在,信贷资金损失在所难免,亦需要有后续资金的不断补偿。因此,考虑到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率较高,国家应在税收减免、财政贴息、以及不良资产置换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以鼓励其他涉农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到此项业务中来,改变目前只有信用社一家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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