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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SEC公告的调查报告同时指出,三大评级机构已允诺将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标普公司也于当天表示,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加评级程序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对相关改进措施实施的几点关注

       监管部门和评级机构相关改进措施的实际效果有待时间的检验。就具体的改进措施而言,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利益冲突和内部管理。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信用评级机构至关重要,评级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力,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信用评级机构应高度重视自身的信誉,形成评级信誉和评级质量至上的企业文化,在组织结构设置、业务流程、人员任用和业绩考核等各个方面考虑潜在的利益冲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如在评级业务和其他服务之间设置防火墙,隔离业务承接和级别评定,有利益冲突人员无投票表决权,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等。

       2. 信息披露和评级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评级透明度,能够对评级机构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督,促进评级机构更好地发挥风险揭示的作用,提高评级市场的运行效率。对此,三大评级机构和SEC等监管部门均出台了相关的措施。针对我国实际,我们建议对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实行双评级。但对于SEC提出的公开评级模型等关键技术,笔者不敢苟同。评级机构的价值在于通过对基础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分析,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意义的信息服务,评级技术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提供的信息的质量。而评级模型作为评级技术的载体,是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应该受到保护。美国2006年9月29日出台的信用评级法案(The Rating Agency Act)曾规定评级模型可以作为商业机密受到保护。就我国而言,信用评级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公开评级模型必将对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产生冲击。

       3. 评级监管。评级机构在职能上的内在冲突,不但要求评级机构自身强化内部管理,而且需要外部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监管部门通过制度的制定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评级机构与债券发行人、债券承销商、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针对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设置有别于一般企业债券的监管措施和要求。

       4. 评级收费。在信用评级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市场竞争选择了发行人付费的盈利模式。该盈利模式因利益冲突受到了一定的批评,但考虑该种收费方式的优点、对评级结果的实证影响以及评级历史表现,发行人付费仍应该是目前的主流选择。对于次贷产品发行后评级机构还可能得到一部分提成、只有被投资银行选中的评级机构才能获得评级收入等情况,就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规避其中的利益冲突。另外还可以通过对主动评级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低于被动评级),以鼓励主动评级,增强信息披露。

(作者单位: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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